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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见习人员须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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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职业见习补贴的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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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〈沪劳保技发(2004)17号〉关于印发《关于规范本市 |
|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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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享受职业见习补贴的条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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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参加职业见习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 |
| 1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、年龄在16-25周岁(特殊需要可适当延伸到30周岁)、身 |
| 体健康、品行端正、有就业愿望的失业青年。 |
| 2、具有符合见习专业(岗位)要求的条件。 |
| 3、有对见习人员负有监督管理和经济责任的担保人(家长)进行担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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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职业见习期间的有关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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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、每人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业见习。 |
| 2、见习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《职业见习申请表》,并有担保人(家长)签字。 |
| 3、见习期间,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补贴见习人员一定的生活费,目前为 |
| 420元,在享受生活费补贴期间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。 |
| 4、见习生活费通过银行发放。参加见习的人员必须在第二个月的23~27日(周 |
| 一~周六上午9:00~下午4:00)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介所 |
| 失业保险部门(详细地址见表)领取银行存折。见习人员领取见习生活费 |
| 补贴期间不能注销该银行账户,如遗失银行存折,由个人凭身份证到中山二 |
| 路585号(近东门路)上海银行营业部办理银行存折挂失手续。 |
| 5、见习期间,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为见习人员办理“见习综合保险”,见 |
| 习人员砚习期间如发生意外人员伤害事故,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。 |
| 6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和实训条件,见习结束,见习学员要写见 |
| 习小结,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学员实际情况出具《职业见习意见书》;管理机 |
| 构依据本人的见习小结和单位《职业见习意见书》,对按规定、按计划完成 |
| 见习任务的人员出具《上海市职业见习人员见习证明》,并在其劳动手册的 |
| 技术培训栏里注明见习情况并盖章。 |
| 7、见习人员须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,如果不适合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, |
| 见习基地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有权终见习。有违法或严 |
| 重违反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的行为,终止见习并全额退还生活费补贴及相关费 |
| 用,并在劳动手册上注明。 |
| 8、见习人员应按计划参加见习,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方可终止 |
| 见习。见习人员如擅自提前结束见习的,按违约处理,见习生活费补贴全额 |
| 退还。 |
| 9、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,见习结束,见习人员自行通过劳动力 |
| 市场寻找就业岗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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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