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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见习人员须知
 
、职业见习补贴的依据
 
   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〈沪劳保技发(2004)17号〉关于印发《关于规范本市
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。
 
二、享受职业见习补贴的条件
 
    参加职业见习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    1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、年龄在16-25周岁(特殊需要可适当延伸到30周岁)、身
       体健康、品行端正、有就业愿望的失业青年。
    2、具有符合见习专业(岗位)要求的条件。
    3、有对见习人员负有监督管理和经济责任的担保人(家长)进行担保。
 
三、职业见习期间的有关规定
 
    1、每人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业见习。
    2、见习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《职业见习申请表》,并有担保人(家长)签字。
    3、见习期间,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补贴见习人员一定的生活费,目前为
       420元,在享受生活费补贴期间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。
    4、见习生活费通过银行发放。参加见习的人员必须在第二个月的23~27日(周
       一~周六上午9:00~下午4:00)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介所
       失业保险部门(详细地址见表)领取银行存折。见习人员领取见习生活费
       补贴期间不能注销该银行账户,如遗失银行存折,由个人凭身份证到中山二
       路585号(近东门路)上海银行营业部办理银行存折挂失手续。
    5、见习期间,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为见习人员办理“见习综合保险”,见
       习人员砚习期间如发生意外人员伤害事故,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。
    6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和实训条件,见习结束,见习学员要写见
       习小结,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学员实际情况出具《职业见习意见书》;管理机
       构依据本人的见习小结和单位《职业见习意见书》,对按规定、按计划完成
       见习任务的人员出具《上海市职业见习人员见习证明》,并在其劳动手册的
       技术培训栏里注明见习情况并盖章。
    7、见习人员须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,如果不适合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,
       见习基地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有权终见习。有违法或严
       重违反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的行为,终止见习并全额退还生活费补贴及相关费
       用,并在劳动手册上注明。
    8、见习人员应按计划参加见习,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方可终止
       见习。见习人员如擅自提前结束见习的,按违约处理,见习生活费补贴全额
       退还。
    9、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,见习结束,见习人员自行通过劳动力
       市场寻找就业岗位。
 
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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